薛某1诉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案 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期限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薛某1是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二是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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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566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薛某1。
委托代理人薛某2(薛某1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一审第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女,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岩;审判员:曹慧;人民陪审员:陈淑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刚;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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