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1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 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因果关系
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煤贸发物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罗园学校退休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5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薛某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薛某在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薛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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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56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1(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薛某2,薛某1之父,北京中煤贸发物资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薛某1之母,北京市西罗园学校退休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女,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某,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岩;代理审判员:曹慧;人民陪审员:陈淑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刚;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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