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分别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法制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法制科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96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岳文松

法官解说
第一,涉案路口是否属于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
本案中,赵某的诉称意见及上诉意见始终主张涉案路口属于有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并就此提交了涉案路口的相关图片予以证明。但是,根据包括图片在内的相关材料证实,赵某所称涉案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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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966号
2.案由
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男,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臧志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华,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法制科干部。
第三人:毕某。
委托代理人岳文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岩;代理审判员:武威;人民陪审员:陈淑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曹文祥;代理审判员: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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