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诚国信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财产保险 受益人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

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景新

李强

王晶

代理律师:

廉卫涛

张庆杰

法官解说
河南中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原告是否具有索赔权;第二、涉诉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含集装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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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志诚国信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园9-1-302,组织机构代码69068190-6。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卫涛,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男,汉族。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万隆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
负责人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云芳;代理审判员:李蓓;人民陪审员:王力。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新;代理审判员:李强王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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