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易某寿等生命权案 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监护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37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鸿

曾垂胜

宋玉玲

代理律师:

张小平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王某能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易某寿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受害人与他人存在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能否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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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银)初字第631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375号裁定书。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银)初字第631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原告(上诉人)易某发。
原告(上诉人)易某水。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易某寿。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王某(被上诉人),系被告易某寿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裁定):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审判员:易小波;人民陪审员:刘春华。
二审法院(裁定):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鸿;代理审判员:曾垂胜;代理审判员:宋玉玲。
一审法院(判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审判员:方伟;代理审判员:刘晓丹。
6、审结时间:
一审裁定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0日。
二审裁定审结时间:2013年8月6日。
一审判决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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