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罗定市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案 法不溯及既往;溯及力;抚恤金
案由:
证券发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罗定市法制局

文书字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李伙钊

陆汉容

李婉婉

法官解说
郭某中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出宝贵生命,壮举令人称道。为此,民政部门依照1980年6月4日起施行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同时期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出《关于发给郭某中遗属抚恤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发给郭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2)云罗法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行终字第3号。
2.案由:要求发给抚恤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原告:郭某。
原告:郭某1。
原告:郭某2。
原告:郭某3。
上述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四原告的母亲,本案的原告之一。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剑成。
被告:罗定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罗定市法制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光;审判员:陈汉东、张婷
二审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伙钊;审判员:陆汉容李婉婉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