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行贿案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3)云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李会仙

邢玉聪

朱朝良

代理律师:

张学良

法官解说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为行。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展开

(一)首部

案由:行贿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仕芳。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负责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良,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 2013年11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