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巧玲。
被告人朱某1,曾用名朱某2,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某,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梅健,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秋月;代理审判员陈嘉文;人民陪审员陈业珍。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1的母亲黄某报警称朱某1有吸毒行为,并有枪。公安民警即前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马排二巷33号查处,并当场从该房屋四楼朱某1的房间内搜查到一支自制手枪状物体,枪体内有4发猎枪弹型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1被扣押的自制枪型物品是自制散弹枪,具备枪械性能;被扣押的4发弹型物品是自制猎枪散弹,具备弹械性能。
2.被告人朱某1辩解称:从其家里搜到的枪支和子弹不是其所有的。
3.辩护人罗某辩护称:一、涉案的枪支虽然在被告人住所发现,但被告人对枪支的权属一直都是予以否认的,被告人被抓获时其手里并没有接触或持有枪支,那枪支只是在其房间搜出来的,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那枪支是其所有的,其母亲黄某只是仅有、唯一的证人,鉴于黄某非常痛恨被告人有吸毒行为,也由于其长期犯病,因而具有特殊的因素,故本案当中应当结合其他方面进行认定,希望法庭依据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否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二、即使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这枪支从未流入社会,也没有使用过,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对其宣告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1的母亲黄某报警称朱某1吸毒后出现幻觉且身上有枪。公安民警即前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马排二巷33号查处,并当场从该房屋四楼朱某1的房间内床头处搜查到一支自制手枪状物体,枪体内有4发猎枪弹型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1被扣押的自制枪型物品是自制散弹枪,具备枪械性能;被扣押的4发弹型物品是自制猎枪散弹,具备弹械性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18日10时许,我在云城区云城街马排二巷33号4楼其房间睡觉时,有警察来搜查,在我房内搜到一支枪和其他物品,之后被带回派出所。不知道那支枪是谁的,不知道有什么特征。
2.证人黄某的证言:朱某1是我儿子,又叫朱某2,我住的云城区星岩社区马排二巷33号共四层,我住在二楼,三楼是我大媳妇住,四楼是我儿子朱某1住,但我报警让警察来抓获朱某1之前的一天,其他人都为了避开朱某1而不在家里居住,2013年7月18日从凌晨4时到警察来到我家时,只有我和我的儿子朱某1住在同一幢楼,朱某1凌晨4时回家闹完我后,返上了他住的四楼,再也没有人进入过我的家,更没有人上过我家的四楼,包括我在内。
2013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我正在二楼睡觉,朱某1从外面开车回到家门口,我被吵醒,我看见他回来后就起床看他怎么样,当时朱某1回到家里脾气很暴躁,神志不清,嘴里就不停骂我,还说有十几个人追杀他,想要害他,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个黄色的胶袋,袋里有一支银白色手枪型物品,他对我说这是枪,说完还在我面前拿着枪晃来晃去,后又继续胡言乱语,并拿着枪对着大门口的窗眼大叫,他吵闹完后就返上四楼,后来他就下楼并对窗口说了一句,看什么看,我一枪打死你,当时我就很害怕,没有理会他,他吵了一会后,就返上四楼睡觉,他在房间还从房间的窗眼向楼下大吵大闹,我怕他会对我家人及其他人造成生命危险就报警。朱某1返上四楼后,我坐在一楼客厅中的沙发没有见到有人入过我家,我等到当天9时许,就有十多名警察来到我家,并问我这幢楼是否有人吸毒,我就讲我的儿子朱某1吸毒,是我报的警,朱某1在四楼睡觉,警察上了四楼后,我就跟着上了去,见到警察在我儿子朱某1的房间搜到了一支枪型物品,之后朱某1就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朱某1近期经常胡言乱语,神智不清,听别人讲朱某1是因吸食毒品过量导致他神智不清的,朱某1于2011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4个月。
3.证人程某的证言:我叔仔朱某1,曾用名朱志军,于2011年5月因吸毒被送强戒。朱某1住四楼,其住三楼,家婆黄某住二楼。现怀疑他又吸毒,他的妻子朱某2多次规劝无效,且多次被恐吓,朱某2对朱某1彻底失望,所以去了香港居住逃避朱某1。朱某1近期有反常行为,有时凌晨3点连续打三个电话给我讲:我现在天天都是在车上睡觉,有很多人要追砍我。朱某1所讲不属实,我知道朱某1是吸食毒品后产生的幻觉表现,希望公安机关配合家属将朱某1送肇庆三院治疗。
4.证人邝某的证言:2013年7月18日9时许,我与练某所长等民警在平安志愿者带领下去到马排二巷3 3号门前,当时一楼大厅中有一名妇女在坐着,当时练某所长向那名妇女询问情况,得知吸毒人员是她的儿子,现正在其家四楼靠楼梯口的房间睡觉,我们就不动声色地上到四楼。我马上打开手中的录像机准备拍摄,但发现录像机不能录影,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有一名男子一丝不挂躺在床上,在床头处(靠近门口这边)发现一支自制银色手枪枪型物品,民警马上将嫌疑人控制后,就问嫌疑人枪是用来干什么的,当时嫌疑人讲是用来防身的。出于安全考虑,民警马上将手枪型物品移动到房间门口地上,后练所长通知技术民警来勘察现场,经现场检查,该手枪内有四发猎枪弹型物品,在嫌疑人房间床头柜上搜到两条玻璃吸管,在大厅沙发上的包袋内搜到三条吸管及一只蓝色透明密封袋,内有疑似毒品冰毒白色透明晶体状物品,后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经查,该名嫌疑人叫朱某1,抓获朱某1时,有朱某1母亲在场,她见到我们在朱某1的房间搜出枪型物品。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搜查、扣押、移交物品情况。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从报案到立案侦查经过。
7.办案民警自述材料,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朱某1房间查获枪支及子弹的经过,与证人邝某的证言一致。
8.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朱某1经过。
9、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1被抓获时有吸食毒品行为。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1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1.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朱某1的过程均制作录音录像。
12.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实:在被告人朱某1居住的房间内搜到枪支及子弹等物品情况。
13.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朱某1住处扣押的枪型物品是自制散弹枪,具备枪械性能;弹型物品是自制猎枪散弹,具备弹械性能。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被告人家里搜到的枪支和子弹不是被告人所有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的房间抓获被告人的同时当场从被告人房间床头处搜查到枪支和子弹;且被告人母亲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亲眼看见被告人手里拿着枪。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有被扣押的枪支及子弹、证人黄某、邝某的证言、办案民警自述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1非法持有枪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对已扣押的自制散弹枪一支及自制猎枪散弹四发,依法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涉及到关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查问题。证人证言系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客观性确实较差,易受证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含有虚假成分,可能出现伪证、错证的现象。但是,不能因此否定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意义,从而贬低证人证言的价值和作用。况且,对于证人证言易出现伪证、错证的现象,通过认真审查、核实,完全可以分清其中真假,从而将证人证言的不利方面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于本案主要涉及两点:
1.证人的作证能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该条文是关于证人资格的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成为证人。具体到本案,证人黄某,亲眼目睹了被告人持枪的过程,对于细节的了解比较具体,具备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这是成为证人的生理精神条件。本案中,证人黄某既非盲人、也非又聋又哑或者生理缺陷的人,且不是智障人或者精神病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所了解的的事情经过。具备成为证人的生理精神条件。
2.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与案件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还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然而,上述人员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做证言的真实性,在审判环节应当加以重点审查甄别,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的不当认定。具体到本案中,证人黄某虽然是被告人的母亲,但其证言对事情经过的细节描述非常具体、清晰,前后几次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并且该证言能够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该证言经审查具有真实性,足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陈嘉文)
【裁判要旨】证人虽然是被告人的母亲,但其证言对事情经过的细节描述非常具体、清晰,前后几次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并且该证言能够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该证言经审查具有真实性,足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