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持有枪支罪;证人证言;证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秋月

陈嘉文

陈业珍

代理律师:

罗某

邹梅健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关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查问题。证人证言系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客观性确实较差,易受证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含有虚假成分,可能出现伪证、错证的现象。但是,不能因此否定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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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巧玲。
被告人朱某1,曾用名朱某2,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某,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梅健,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秋月;代理审判员陈嘉文;人民陪审员陈业珍。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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