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永秋

何文大

梁洁

代理律师:

胡文

法官解说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认识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行为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在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自我支配能力。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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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军。
被告人:陈某,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安县。
辩护人:胡文,云安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叶永秋;审判员:何文大、梁洁。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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