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诉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村民自治;村民资格;法定职责;出嫁女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恒力律师事务所

广东恒力律师事务所

新城镇司法所

新城镇司法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国剑

邵雄飞

潘丽婷

代理律师:

苏大明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从法理上来说,就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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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不作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区某。
委托代理人:苏大明,广东恒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恒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其乐,新城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莫维洲,新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新兴县新城镇黄岗村委会金塘村民小组。
负责人区某1,该村民小组组长。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国剑;审判员邵雄飞;人民陪审员:潘丽婷。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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