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甘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公共场所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刑二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惠金福

郭琼华

郝宪忠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难度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认定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种常见多发的案件,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若要对上述案例作出正确判断,我们必须明晰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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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刑二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惠金福;审判员:郭琼华;人民陪审员:郝宪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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