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镇江市宝塔山公园、许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既判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悦忠

王坤

程群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对其他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是否发生既判力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并未详细说明调解书究竟具有哪些方面的效力,效力的范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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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2号
2、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镇江市京口区大众土石方工程队业主)
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镇江市宝塔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居亚鹏,该公园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凯、代理审判员:孙文、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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