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伏某绑架案 绑架罪 勒索财物 犯罪预备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7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时被查获,未造成法律后果,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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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70号
2.案由:绑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边凤娟;审判员:胡香梅;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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