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37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伏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边凤娟;审判员:胡香梅;人民陪审员:杨静
(二)诉辩主张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伏某加强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事先准备好口罩、牌照等物品,多次到北汉乡约保村小学附近伺机绑架来上学的及某1。因被及某1及时发觉而未果。
(三)事实和证据
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伏某某租用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事先准备好口罩、帽子、牌照套等物品,到北汉乡约保村小学附近伺机绑架及某1(2000年12月5日出生),并向及某1的同学王某询问及某1上学的情况。王某到学校后将有二人打听及某1的情况告知了及某1。当日下午放学后,及某1与同学一起回家,王某某发现及某1后,对伏某某说跟上前面放学的孩子,看其中有没有及某1,后因怕被发现而告诉伏某某,那些孩子里没有及某1,二人离开。及某1回家后将发现有人尾随他们的情况告知了其父及某2。2013年3月27日早晨,及某2护送及某1等人去上学,发现二被告人开车停在约保村西的路上,及某2遂上前盘问二被告人,二被告人意识到被发觉后逃走。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表示对二被告人谅解,并请求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及某1的陈述;2013年3月26日下午,他到学校后,他们班的王某跟他说有两个人打听谁叫及某1,还问这是不是约保村,王某说其中有一个人戴着口罩,还开着一辆车。晚上放学后他骑自行车和及某2一起回家,到了毕庄村南的一条东西土路上时,有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在后面追他们,他和及某2就骑着自行车跑,路上有一条土沟那辆车过不去,没追上他们,他们就跑了。他回家后就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的父亲及某4。第二天早晨,及某2和及某3骑自行车到他家找他一起去上学,他父亲骑着摩托车也跟他们一起去了,他父亲在前面,他们在后面。到了约保村西时,他就看见昨天追他们的那辆车了。这时他父亲到那辆车旁边停下和那个车上的人说话。问他们干什么的,那人说车坏了等着拖车呢。后来他父亲就到车后边,看见车牌照用迷彩布挡着,就把那布给拽下来了,那辆车就跑了。车牌照是冀JXXXXX,车上有两个人,好象有二十多岁,有一个人戴着帽子,他都不认识。
2.2013年3月22日,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今生绝恋"的人,看那人缺钱花,就骗他说是追债公司的,有个任务问那人干不干,就说绑个小孩到指定地点,二三个小时后放人,事成后给那人二万元。那人同意了。他说到时候他会找一个姓李的人和那人一起在北汉蹲点,又要了那人的电话号码,他就下线了。到了23日19时30分左右,他给"今生绝恋"打电话,说2013年3月26日行动。那人说行。3月25日上午,他让那人先去任丘市里租一辆车,还让那人准备遮挡牌照的东西。晚上他和"今生绝恋"在QQ聊天,他说让那人到时候狠点,一定要把孩子弄上车,事成后,他连租车的钱一块给他,说给那人两万一千元的酬劳,给姓李的二万九千元,到时候姓李的会告诉怎么拿钱。到了26日上午,他以姓李的名义给"今生绝恋"打电话,让那人接上他一起去了约保村西毕庄村东的南北公路上等着及某1。等着的时候他跟那人说:"到时候我们绑架后,我和他家里要五万元,咱俩一人两万五。"那人说:"行,到时候打电话要钱的时候,别用你自己的号,要不再查到你。"他说:"行,那一会咱们去买一张手机卡。"这时他们看到放学的学生来了,他就在车上问一个路过的学生:"及某1走了吗?"那个学生说走了。然后他们就没再等,他们就开车去了北汉路口的超市,在那买了六个白色的口罩。然后他们又到张刘庄市场的一个联通手机店里买了一张手机卡。吃完饭后又回了毕庄村和约保村中间的那条南北公路,在那继续等及某1上学。过了一会学生们就都来上学了,他们没看到及某1,他就问其中一个学生:"这是约保村吗?"那个学生说是。他又问:"你和及某1是一个班的吗?" 那个学生说是。他们就继续等着及某1,后来学生都走了,也没看到及某1。他们就去任丘市交租车费了。从任丘回来,他们就又去了毕庄和约保村中间的南北公路,正好赶上学生放学,他看到及某1骑着自行车和一群小孩往家走,他就让"今生绝恋"跟上那群小孩,等快追上那群小孩的时候他又犹豫了,怕弄不好被抓了,他就跟"今生绝恋"说:"那群小孩里没有及某1,咱们回去了。"然后他们就走了。27日早上,"今生绝恋"接上他后去了范庄集市上买了两个帽子,然后他们去了约保村西口通毕庄的一条东西土路上等着及某1,在路上他们都把帽子戴上了,他把口罩也戴上了。到了那后,过了一会及某1他们就来了,及某1的父亲及某4在前面骑着摩托,在走过他们的车后就停了下来,及某4走到他们车的驾驶座那边,敲了敲车玻璃说:"你们是干什么的?""今生绝恋"把车玻璃摇下一条小缝说:"我们车坏了,等拖车呢。"及某4说:"把帽子摘下来,我看看你是谁?"他也不知道及某4指的是他还是"今生绝恋",他低着头没敢抬起来。及某4就往车后走了。"今生绝恋"看他往后走了,他们就开车跑了。他有两张手机卡,一个是1XXXXXXXXXX,一个是1XXXXXXXXXX,他的QQ号:3XXXXXXXX,网名叫"追梦"。
3.被告人伏某供述,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及某4、及某2、王某的证言与被害人及某1的陈述一致;
5.证人丁某证言及汽车租赁合同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伏某从长隆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牌照为冀JXXXXX;
6.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其是北汉乡祥云超市的老板。2013年3月26日中午,有个年轻男子到祥云超市买了6副白色口罩,该男子是一个人来买的,只记得那男子挺年轻的,任丘口音;
7.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图片4张,证实王某辨认出其与伏某开车蹲守的地点、其与伏某尾随及某1到的毕庄村南的地点、其购买口罩的地点(祥云超市)、其扔作案时所戴的帽子和口罩的地点;
8.任丘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图片(作案工具汽车、口罩、棒球帽);
9.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
10.谅解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伏某表示谅解;
11.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四)判案理由
任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伏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准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欲绑架未成年被害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伏某某没有准备凶器,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时被查获,未造成法律后果,系预备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任丘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伏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时被查获,未造成法律后果,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要准确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首先要明确二者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明确了概念以后,就不难看出,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着手"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体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行为实行,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犯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行存在的威胁。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二被告人所实施的仅是蹲点,询问犯罪目标的情况,尾随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绑架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要求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因此,二被告人仅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因被被害人及其亲属发现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持第二种意见的同志,是因为被害人陈述中说到,3月26日下午上学时,被害人已听同学向其告知有两个陌生打听其情况,下午放学后,被害人发现二被告人驾车尾随其后,于是认为二被告人是在驾车追赶他,并称自己是在逃跑,后因路况不好,二被告人就没有再追赶他。从被害人陈述看,似乎很符合犯罪未遂的形态,二被告人已开始着手实行犯罪行为(追赶被害人),却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路况不好)而未得逞。而这只是被害人自己的感觉,实际情况是,二被告人只是在尾随被害人,王某某在认出被害人的情况下,因怕当时人多被发现而对伏某某(伏某某并不认识被害人)说他们尾随的孩子里面没有被害人,于是二人不再尾随。二人的行为仅限于"尾随",而非"着手"。因此,任丘市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裁判是正确的。
(边凤娟)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准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索要财物,且是在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时被查获,未造成法律后果,系预备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