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贪污案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4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志梅

边素体

李春花

代理律师:

马征

法官解说
该案行为人肖某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五公司第七工程处施工三队任副队长、队长期间,因为属下孙某的不轨行为工作受阻,为了维护自己所在团队的声誉、为了顺利地开展工作,更是为了哥们义气,伙同周某等村干部虚报的地上附着物,骗取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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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421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帆。
被告:肖某。
辩护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梅;审判员:边素体;人民陪审员:李春花。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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