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合同 权利义务转让 对方同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3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双年

张月

赵香胜

代理律师:

郝玉尊

法官解说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持续升温,种种原因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一方违约,主动和订房人解除合同,导致订房人利益受损,应该赔偿订房人的损失。本案中订房人只主张了利息的损失。而本案的争议在于究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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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东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达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万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哲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尊,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双年;代审判员:张月;人民陪审员:赵香胜。
5.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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