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诉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云南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偿搭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云南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

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

终审结果:
赔偿标准 赔偿顺序 无偿搭乘 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1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晓敏

姚磊

张乾勋

代理律师:

赵建忠

董加瑞

法官解说
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分歧主要有:户口在农村的受害人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在一定条件下能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在要求赔偿死亡、残疾赔偿金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情况下的赔偿顺序以及无偿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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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0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196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
原告(上诉人):杜某
原告(上诉人):杜某2
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詹某,系杜某之夫。
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师。
三人的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建忠,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某,系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云南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云南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加瑞,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支公司理赔部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以下简称“东站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永海;审判员:曾会兴、甫国文。
二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敏;审判员:姚磊;代理审判员:张乾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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