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个人保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标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全州县支行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佳倩

梁恩群

庾丽娟

法官解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由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理解和适用。
本案所涉及的一个关键点即是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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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
负责人吴翔,全州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俸跃明,该行员工。
被告赵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1,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2,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佳倩;人民陪审员:梁恩群;人民陪审员:庾丽娟。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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