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与被告聂某、支某、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 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南峰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

共和县恰卜恰镇

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共和县恰卜恰镇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3)共民初字第322号
审理法官:

杨涛

代理律师:

王晓芳

马克耀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在实际履行当中,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约束。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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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3)共民初字第322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1,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个体工商户,住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3,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共和县。
被告支某,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共和县恰卜恰镇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马克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共和县恰卜恰镇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4,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共和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涛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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