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秋

李忠喜

袁吉典

代理律师:

王功江

胡艳波

杨利斌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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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某、林某
辩护人:王功江、胡艳波、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秋;审判员:李忠喜;人民陪审员:袁吉典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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