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鹤岗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退休 雇佣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徐维琴

吕乃顺

张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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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17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维琴;代理审判员:吕乃顺、张芹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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