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强险;第三者;车上人员;转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法律服务所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2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兰善凯

孙延军

仇胜男

代理律师:

贾方

李璐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处:1、肇事车辆归谁所有;2、本案中原告李某是否应纳入"第三者"范围;3、原告李某对自身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肇事车辆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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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273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泽敏,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秀山,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
被告:高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斌,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石油小区1号楼。
代表人:宋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代理审判员:兰善凯;人民陪审员:孙延军;人民陪审员:仇胜男。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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