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陈某1、提莫盗窃、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侵占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晓莉

刘晓阳

法官解说
本案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因为王某1的证言出现反复导致该案事实不清,所以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在检察机关重新补充证据后,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上诉后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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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江。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晓莉,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晓阳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提莫,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环;审判员:吴建新;人民陪审员:刘戈娜。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代理
审判员: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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