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持械;共同犯罪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天业集团天能水泥厂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新疆石河子大学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福俊

法官解说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及在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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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聚众斗殴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江。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系新疆天业集团天能水泥厂员工,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捕。
二审辩护人:李福俊,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杜某,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系个体人员,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孔某,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系新疆石河子大学学生,2013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江勇;审判员:张环;代理审判员:李志刚。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 代理审判员:邹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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