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家庭共有财产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5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晓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妻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丈夫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刑事案件,与其他社会人员实施的犯罪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系夫妻关系,对其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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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50号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江莉。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无业。2013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晓阳,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无业。2012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新;代理审判员:卓莹;人民培审员:张春梅。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邹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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