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行贿案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客观方面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桂平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桂平市某甘蔗良种繁育中心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米阳东

丁敏

农汉普

代理律师:

黄玉华

法官解说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本案中,黄某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区分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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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2.案由: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丽萍。
被告人黄某,男,1959年3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高中文化,广西桂平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桂平市某甘蔗良种繁育中心法人代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20日被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玉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阳东;代理审判员:丁敏;人民陪审员:农汉普。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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