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滥用职权案 情节认定 证据排除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梁东丽

王清松

李胜斌

代理律师:

江喜才

张学清

法官解说
一、情节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关乎到具体的量刑,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韦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实际发生经济损失182万元是在2012年1月19日发生的,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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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96号
2、案由:滥用职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潮才
被告人:韦某,男,1952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2013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喜才,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东丽,审判员:王清松,人民陪审员:李胜斌。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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