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诈骗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喻秀文

陈永华

王海浪

法官解说
1、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物质的丰富。一部分人追求享乐主义、精神生活空虚,在婚姻生活之外包养情人。随着包养关系的持续,被包养人要求不断增大,而包养人由于经济、感情等原因又不愿意满足其要求,导致犯罪案件的上升,影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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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16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东凤、王宗杨。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7月5日经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秀文;审判员:陈永华;人民陪审员:王海浪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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