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受贿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

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元阳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卫

牟丽芬

丁宏

代理律师:

梁文彪

法官解说
本案中犯罪人金某某收受贿赂八起共计人民币45.6万元的事实已审理查明结案。对于贪污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但是犯罪人金某某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国营金平农场党委书记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是深表惋惜。位高换来的是无止境的贪念,权重淹没...
展开

一、首部

案由: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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