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01年底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蚂蝗堡农场副场长及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挂靠河口县建筑公司的湖南籍工程老板聂某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聂某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二、2004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及兼任河口制胶厂厂长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重庆籍个体工程老板毕某谋取利益,先后8次共收受毕某贿赂款人民币13.6万元;三、2007年6、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基建工作,挂靠河口建筑公司的广西籍工程老板彭某为感谢金某某让其承建相关工程,并顺利承建河口橡胶分公司南溪作业区南溪农场马街队吊桥工程及运胶道路等工程,到金某某家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彭某顺利承建工程造价80余万元的运胶道路工程;四、2004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广东籍个体工程老板容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容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五、2009年7月至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金平农场党委书记兼任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生物有机肥采购过程中,为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谋取利益,分2次共收受肖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六、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金平农场党委书记兼任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挂靠四川自贡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的四川籍工程老板何某在工程承建过程中谋取利益,分两次共收受何某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七、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担任金平橡胶分公司的经理时,经挂靠四川华蓥南方送变电公司红河分公司的四川籍工程老板姚某要求,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金平农场七队的简易活动室工程安排给姚某承建。该工程完工后,2010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五上午,为感谢金某某,姚某和金某某在金平县城吃饭,后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八、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代表金平橡胶公司与万某所在绿恒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标的为70余万元的产品订货合同。次日,万某为感谢金某某,同时希望在验收及付款时能够顺利,便从其个人建设银行卡上取出6万元钱,让其侄女黄某到农村信用社景洪西路分理处把6万元人民币汇到金某某个人账户上。该6万元已被金某某使用。
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2)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3)行贿人所承建相关工程无质量问题且受贿行为多数发生在人情往来的节庆节日期间,受贿情节一般;(4)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元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一)、2001年底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蚂蝗堡农场副场长及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挂靠河口县建筑公司的湖南籍工程老板聂某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聂某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具体是:
1、2001年,聂某多次找到被告人金某某提出希望能承建相关工程,后金某某利用担任蚂蝗堡农场副场长,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安排聂某承建蚂蝗堡农场部份生产队的生产、生活用房及蚂蝗堡农场中学食堂等工程。为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到蚂蝗堡农场金某某的家中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01年,因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聂某安排了部分工程,为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蚂蝗堡农场金某某的家中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04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调任河口橡胶分公司副经理后,又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聂某承建了河口橡胶分公司蚂蝗堡作业区运胶道路的道路硬化工程、仓库建设等工程。为了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蚂蝗堡农场金某某的家中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05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聂某承建了河口橡胶分公司蚂蝗堡作业区运胶道路的道路硬化工程、收胶站施工工程。为了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蚂蝗堡农场金某某的家中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06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聂某承建了河口橡胶分公司的部分运胶道路的道路硬化工程、收胶站施工工程及部分零星工程。为了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某位于河口农场的集资房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07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聂某承建了河口橡胶分公司的部分运胶道路的道路硬化工程、收胶站施工工程及部分零星工程。为了感谢金某某,聂某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某位于河口农场的集资房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2004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及兼任河口制胶厂厂长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重庆籍个体工程老板毕某谋取利益,先后8次共收受毕某贿赂款人民币13.6万元,具体是:
1、2004年初,被告人金某某就任河口橡胶分公司副经理兼河口制胶厂厂长,主要负责河口橡胶分公司的基建工作。毕某多次找到金某某,提出希望能承建相关工程项目。后金某某便安排了部分收胶站等工程让毕某承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毕某到金某某办公室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04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河口制胶厂部分工程让毕某承建。为感谢金某某,毕某于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金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05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毕某承建河口制胶厂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围墙工程。工程完工后,2005年10月的一天,毕某在河口街心花园附近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05年,除河口制胶厂的围墙工程外,金某某还让毕某承建部分工程。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金某某,毕某到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金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06年5、6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在河口农场买了一套集资房,金某某搬家后的一天,毕某在河口红河谷酒楼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06年期间,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毕某承建了河口制胶厂的部分零星工程。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金某某,毕某和金某某在一家饭店吃饭,后毕某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7、2007年,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毕某承建了河口制胶厂仓库及部分零星工程。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毕某在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8、2008年,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毕某承建了河口分公司道路硬化等工程。毕某为了感谢金某某,于2008年12月的一天,到金某某家楼下送给金某某人民币4万元。
(三)、2007年6、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基建工作,挂靠河口建筑公司的广西籍工程老板彭某为感谢金某某让其承建相关工程,并顺利承建河口橡胶分公司南溪作业区南溪农场马街队吊桥工程及运胶道路等工程,到金某某家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彭某顺利承建工程造价80余万元的运胶道路工程。
(四)、2004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分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广东籍个体工程老板容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容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具体是:
1、2004年至2008年间,容某在河口橡胶分公司承建运胶道路、收胶站等工程。2004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金某某,容某到金某某在河口橡胶分公司的宿舍兼办公用的招待所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08年春节前,为感谢金某某的照顾和争取承建相关工程,容某又以春节拜年为名,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金某某便与容某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2009年7月至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金平农场党委书记兼任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生物有机肥采购过程中,为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谋取利益,分2次共收受肖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1、为了让金平橡胶分公司继续使用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肥料,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在金平农场场部找到金某某,并在金平农场金某某的宿舍里,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又在昆明华洲酒店,送给金某某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金某某代表金平橡胶分公司与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标的为87万余元的有机肥购销合同。
(六)、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金平农场党委书记兼任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挂靠四川自贡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的四川籍工程老板何某在工程承建过程中谋取利益,分两次共收受何某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
1、2009年7月至12月,何某多次找到被告人金某某,提出希望能承建部分工程,后金某某与何某签订了多份 建筑工程合同。2009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五的中午,何某为感谢金某某,同时希望能承建相关工程,两人相约在金平县城吃饭,后何某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上半年的一个星期五上午,何某为让金某某尽快组织人员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尽早拿到工程款,在金某某准备从金平县回河口县时,主动约金某某吃饭,并在饭后送给金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七)、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担任金平橡胶分公司的经理时,经挂靠四川华蓥南方送变电公司红河分公司的四川籍工程老板姚某要求,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金平农场七队的简易活动室工程安排给姚某承建。该工程完工后,2010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五上午,为感谢金某某,姚某和金某某在金平县城吃饭,后送给金某某人民币1万元。
(八)、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代表金平橡胶公司与万某所在绿恒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标的为70余万元的产品订货合同。次日,万某为感谢金某某,同时希望在验收及付款时能够顺利,便从其个人建设银行卡上取出6万元钱,让其侄女黄某到农村信用社景洪西路分理处把6万元人民币汇到金某某个人账户上。该6万元已被金某某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1年至2008年间,金某某在担任蚂蟥堡农场副场长、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因其分管基建工作,聂某多次找其帮忙安排些工程,其便多次安排工程给聂某做,在做工程期间也未为难过他,聂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其以后多给他点工程做,分六次到其家中送了12万元给其的事实。六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基本与聂某所述吻合,六次都是用红色塑料袋装着,都是100元票面。
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至2008年间,聂某为了让金某某安排些工程给他做,同时也感谢金某某在工程实施期间不为难他,分六次送过金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的事实,所述事实与金某某供述基本吻合。其中2001年金某某为其安排了不少工程,年底还安排了造价60余万的蚂蟥堡农场装修工程,于是其于2002年1、2月份春节前一天送了2万元给金某某。2002、2003年因金某某未安排工程给聂某做,故其未送过钱给金某某。自2009年7月份,金某某调到金平农场工作后,聂某就未与金某某联系的事实。
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河口分公司确定基建工程承建单位及验收情况及其金某某的职权。具体是①2004年至2009年7月间金某某在河口分公司任副经理期间,其工作职责是协助白某工作,具体分管公司基建工程工作和主管制胶厂的全面工作。②河口分公司确定基建工程的承建单位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对于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一种是对于不需要招标但单项金额比较大的工程,则先由生产计划部报出计划,由分管基建的副经理金某某进行审核并确定施工单位后,报经理办公会通过,一般只要金某某提出来,经理办公会都会通过的;一种是对于零星工程,比如收胶站、林间道路、挡墙之类的小工程就直接由分管基建副经理金某某直接决定。③2009年7月以前,河口分公司工程验收分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招标的工程,按招投标程序验收;一种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由分管副经理金某某组织生产计划部的人员进行验收,白某有时也会参与验收,但主要是金某某负责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全部人员在验收结算表上签字再报其通过即可付款。
书证:
2000年-2002年、2004-2010年河口县蚂蟥堡农场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工程验收结算表,证实:2000年-2002年、2004-2010年间,河口蚂蟥堡农场与聂某签订的各项工程合同及工程验收结算情况。
2004年至200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份、建筑安装工程验收结算表54份,证明:2004年至2008年间,云南天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承建该公司胶站改造、道路施工等工程的聂某签署合同及其结算的相关情况。金某某在结算单上均有签字,且2007年至2008年共有19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金某某代表公司与聂某签署的。
第二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4年初,金某某就任河口橡胶分公司副经理兼河口橡胶厂厂长后,毕某多次找其安排工程做,后金某某就安排了一些工程给毕某,且在工程施工中也未为难毕某,为感谢金某某的照顾,在2004年至2008年间,毕某分12次送了共计13.6万元钱给金某某,金某某到金平任职后就未送过其钱的事实。其中有1万元是金某某搬家请乔迁客在红河谷酒楼所送。另外中秋节期间也送过金额较小的钱,具体记不清了。对于送钱的时间、地点、金额与毕某的陈述基本吻合。2005年安排毕某做河口制胶厂围墙造价是30多万元,毕某则称造价60多万元,对定性无影响。
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8年期间,金某某在担任河口橡胶分公司副经理兼河口制胶厂厂长时,因其主要负责河口橡胶分公司的基建工作和主持河口制胶厂的全面工作,毕某就多次去找金某某,让其关照一些小工程给他做,后金某某安排了一些工程给毕某,为感谢金某某的照顾,毕某利用春节、中秋节、乔迁客等时机,分12次分别在金某某办公室、金某某家楼下及其饭店等处送了现金共计14.8万元给金某某的事实,其中2005年至2008年间在中秋节时共送过1.2万元给金某某。(公诉人只认定此次受贿13.6万元,行贿人行贿的1.2万元因为只有受贿人陈述,金某某记不清就没有认定)
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验收结算表、付款凭证、领款单、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证实:2005-2009年毕某与河口制胶厂、云南橡胶公司河口分公司承建工程往来情况。
第三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6、7月份,挂靠河口建筑公司的老板彭某为了感谢金某某为其安排了部分收胶站工程,同时为了拿到河口橡胶分公司运胶道路或南溪农场马街队吊桥工程,到金某某位于河口集资房的家中,用塑料袋包着2万元钱送给金某某,后彭某顺利拿到了运胶道路工程的事实。
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7年期间,我总共为河口橡胶公司修建了6个收胶站,工程量小。2007年7月份,彭某为了让河口橡胶公司的副金某某把该公司的吊桥工程和运胶道路工程安排一个给他做,就用报纸包好2万元钱后用塑料袋装着,到金某某家送了2万元钱给金某某,后彭某顺利拿到该公司80万元的运胶道路工程的事实。
书证:转账支票、领款单、记账凭证、发票、建筑安装工程验收结算表14张,证明:2006年、2008年彭某与河口橡胶分公司承建收胶站、林间道路维修费等工程及结算情况。其中支付彭某2007年林间道路维修费87万余元。
第四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4年底至2008年间,金某某在河口橡胶分公司任副经理分管基建工作,容某承包了该公司多项收胶站等工程,为感谢金某某对容某的照顾,也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工程,容某先后四次送了4万元钱给金某某的事实。其中2008年底容某送了1万元钱给其后,当年2月底就为容某安排了三项道路硬化工程。
证人容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2008年,金某某就任河口橡胶公司副经理期间,容某承建了该公司的多项工程,工程量共计400多万,为感谢金某某在工程上对其照顾,先后分四次送了4万元钱及两条珍品云烟给金某某的事实。其中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橡胶公司的宿舍兼办公用的招待所送了1万元给金某某;2005年、2006年春节前大概是1、2月份,在河口农场小区红河谷对面金某某的家里分两次各送了2万元给金某某;2008年春节前大概1、2月份,在河口农场小区红河谷对面金某某的家里送了1万元及两条珍品云烟给金某某。
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证明:2008年,金某某代表河口橡胶分公司与容某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第五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辩解,证实: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邦海公司的肖某到金某某所在的金平农场部宿舍找到其,称希望以后能继续使用该公司的化肥,并称农垦系统要改革了,以后各个橡胶分公司拥有直接向厂家采购化肥的权力,也希望向该公司采购,因此送了一箱普洱茶茶饼和2万元钱给金某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又在昆明华洲酒店肖某住的房间送了一个黑色袋子给其,内装两条印象云烟和3万元钱,原因也是希望争取到更多的化肥采购权。其所述与肖某所述吻合。
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所在的公司通过中标负责为包括金平橡胶公司在内的各个橡胶公司供应有机肥,期间肖某认识了金某某。2009年下半年因听说农垦系统要改革,以后橡胶肥料的采购要划归各个橡胶分公司,为了能让金某某所任职的金平橡胶公司继续使用肖某公司的肥料,肖某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到金某某在金平农场的宿舍里送给其一箱普洱茶茶饼和2万元钱。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又一次在昆明华洲酒店送了金某某两条印象云烟和3万元钱,2010年底金某某便代表金平橡胶公司与肖某公司签订了600多吨化肥采购合同的事实。
书证:"邦海"牌精制有机肥购销合同、电汇凭证、发票,证明:2010年12月9日金某某代表金平橡胶分公司与景洪邦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签订的购销有机肥的情况以及付款情况。
私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证明:景洪邦海农资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是有机肥、橡胶仔加工、销售,肖某是股东的事实。
补充情况说明,证实河口云南橡胶股份公司河口分公司与景谷兴永桥种植有限公司发生的肥料购销业务,后河口橡胶公司与景洪邦海农资有限公司发生的肥料购销业务,均是肖某联系、洽谈、办理。
第六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7月金某某调到金平橡胶公司和金平农场工作后认识了工程老板何某,何某让其有工程的话多照顾他,后金某某就多次安排金平农场及金平橡胶分公司的一些饮水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给他做,为表示感谢,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星期五,何某约其吃饭,并在饭后送了2万元给其。2009年下半年,其又多次安排工程给何某做,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个星期五,何某再次请其吃饭,并在饭后送其2万元钱的事实。
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是挂靠四川华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工程处和四川自贡龙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的。2009年7月,通过朋友认识金平橡胶分公司经理金某某后,何某多次找到其让其照顾点工程做做,后何某就得到了金平公司的多份工程,2009年12月份为感谢金某某的照顾,其约金某某吃饭,并在饭后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钱送给金某某。后因其工程款得不到尽快结算,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约金某某吃饭表示希望能够尽快验收结算,并在饭后送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钱给金某某,当年8月金某某就组织人将其承建工程验收并付款的事实。
书证:辅助明细单5份、发票4张、工程竣工验收单5份、建筑工程合同书6份,证明:2009年何某与金平橡胶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及其结算情况。
第七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金平农场七队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七队的职工提出要建简易活动室,姚某得知后主动找到金某某要求承建该工程,金某某就将该工程给其承建。工程完工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星期五,为感谢金某某,姚某约其吃饭,饭后放了一个内装两条印象云烟和1万元钱的袋子在其车上,钱被其用掉的事实。对此事实与姚某所述基本吻合。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姚某挂靠四川华莹市南方输变电公司红河分公司开始自己承包工程做,其就找到金平橡胶分公司的经理金某某让他有工程的话安排点做做,当年9月金某某就安排金平橡胶公司七队的饮水工程和活动室工程给其做,为感谢金某某,姚某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与金吃过饭后将一个内装两条印象云烟和1万元钱的袋子送给金某某的事实。
书证:建筑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验收单、辅助明细单、发票各2份,证明:2010年9月,姚某与金平橡胶分公司签订的七队职工活动室、七队饮水工程及付款的情况。
第八起受贿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因金平橡胶公司的生产设备需要进行技改,经了解该公司主动找到能够提供此服务的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意向,后万某带人到公司实地考察,并制定了技改方案,金某某们认为可行就于2011年12月19日通过传真方式与绿恒公司签订了76万元的合同,经办人是万某。合同签订后的一天,万某打电话给金某某,要其银行账户称要拿点钱给他,金某某就把其个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形式告诉万某,几天后其发现该卡上多了6万元钱,被其分两次取出用于个人开支的事实。并证明送钱的原因是其是金平橡胶分公司总经理,为了感谢其向绿恒公司采购设备,同时希望早点拿到预付款,在收取剩余设备款时不要为难万某,目前双方还未进行验收结算的事实。
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万某所在的西双版纳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平橡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但其与金某某无个人往来。2011年11月,金平橡胶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绿恒公司称要改造干燥生产线、需要采购设备,万某便带人前去实地查看,并制定了技改方案拟定了产品订货合同书,金某某看后表示可以签订合同,因其未带公章,两家于12月19日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金额为70多万的合同。次日,万某电话询问金某某的银行账号,得到金某某短信提供的个人农村信用社的账号后,其从个人建设银行的卡上取了6万元准备存给金某某,因其临时有事遂安排侄女黄某办理的事实。并证明其送钱的原因是为了感谢金某某与绿恒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希望在设备验收和收款方面顺利进行。(目前该公司只支付了30多万元的货款。)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的一天,其姨爹万某到其花店把6万元钱和一个姓金的信用社账户拿给其,称因有事要忙,让其帮忙到信用社把钱存到该账户,其存好后电话告诉万某的事实。
书证:产品订购合同2份、电汇凭证1张,证明:2011年12月19日,绿恒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平橡胶分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及支付预付款共计37万元的情况。
取款凭条、存款凭证、存款对象比对结果、取款记录、取款凭证、黄某身份证,证明:2011年12月20日,万某从建行取款6万元,同日,黄某向金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6万元,12月25日,金某某分两次取走6万元的事实。
其他证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2份,证明:蚂蝗堡农场为国有经济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证明: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地址与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云胶〔2004〕6号),证明:2004年6月,根据《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省国资委《关于对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及管理的批复》登记注册成立了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8月将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的国营蚂蟥堡农场、国营金平农场等单位,重新组建成立河口分公司、金平分公司等的情况。
营业执照2张、组织机构代码证2张,证明: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是企业非法人机构,云南农垦集团河口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机构。
云南农垦集团河口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云南农垦集团河口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口分公司)隶属于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企业。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云垦集[2011]6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在2011年6月改制成云南农垦集团金平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平公司),为云南农垦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于同年9月登记注册,属非自然人出资有限公司的情况。
红河州农垦分局干部任职文件3份、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文件1份、国营蚂蟥堡农场委员会任职文件1份、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文件2份、中共红河州委任职文件1份、中共金平县委任职文件1份,证明:金某某先后在蚂蟥堡农场、河口橡胶分公司、金平橡胶分公司、金平橡胶公司、金平农场的任职情况,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量刑方面的证据。
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自然身份并且已达到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红河州纪委调查谈话笔录、案件移送书,证明:本案是由红河州纪委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州院。
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
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各2份,证明:2012年5月29日、30日侦查员对被告人金某某住处、办公室进行搜查的情况,并依法扣押银行回单、银行卡、房产证、记账单据等相关书面凭证以及人民币8万元的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5月29日州院扣押黄桂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自书的悔过书,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多次收受贿赂的经过及悔过情况。
(四)判案理由
元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主管人员(曾任企业副经理、经理、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老板承建所在国有企业相关工程提供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间收受相关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5.6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全部退缴受贿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给予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元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金某某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所退缴涉案赃人民币45.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本案中犯罪人金某某收受贿赂八起共计人民币45.6万元的事实已审理查明结案。对于贪污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但是犯罪人金某某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国营金平农场党委书记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是深表惋惜。位高换来的是无止境的贪念,权重淹没的是昔日的努力与拼搏,大对不起国家和党组织对其的栽培,小对不起家庭默默的支持和关心,后悔莫及也换不回社会对他的信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没有后悔可言,犯了罪就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有钱有权也不能弥补犯下的错误。犯罪人金某某每次收受贿赂都觉得是那么的理所当然,却不知这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阶梯。犯罪法必严惩,犯罪人金某某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只能通过牢狱之行弥补他犯下的错误。
(理锦)
【裁判要旨】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身为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老板承建所在国有企业相关工程提供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间收受相关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