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如实供述 立功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群

夏燕

徐仲良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葛某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上线李某的手机号码,侦查机关根据此手机号码,通过技侦手段最终抓获李某,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构成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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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46号判决书。
(二)案由:贩卖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朝晖。
被告人:葛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2013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群;审判员:夏燕;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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