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妨害信用管理一案 罪数和自首认定问题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5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仇春子

张克敏

杨燕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近年来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也逐渐持上升态势,特别是目前正处于磁条卡与芯片卡的交替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伪造金融票证罪等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打击此类犯罪不仅关涉金融安全,更关涉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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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549号判决书
(二)案由: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孙兵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
辩护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春子;人民陪审员:张克敏、杨燕新
(六)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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