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2贪污案 贪污罪;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在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街道沙坡社区居委会工作

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

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元文

林丹

廖志毅

代理律师:

沈武

李泓沅

法官解说
该案是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案例,对当前进行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被告人邓某2是农村基层组织居委会主任,其协助政府开展拆迁补偿工作,从中骗取公款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是关键。被告人邓某2骗取公款是否利用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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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76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简辉。
被告人:邓某2,原在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街道沙坡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居委会主任;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武,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泓沅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元文;人民陪审员:林丹 廖志毅。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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