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被害人跳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决谋

梁绍萍

林丹

代理律师:

施锋

胡斌

曾震

法官解说
本案被害人宋某2的伤是宋某2在被被告人段某和同案人朱某追打的情况下被迫跳楼所致,表面上,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因而在审判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中,宋某2自己跳楼的原因,是在为免受被告人段某和朱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跳楼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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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9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小健。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锋,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斌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震,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决谋;审判员:梁绍萍;人民陪审员:林丹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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