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纪高

程敏

于红艳

代理律师:

沙建鹏

法官解说
该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主要争议点集中在罪名的认定上,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被害人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坚持两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本案两被告人到底构成何罪的问题,首先从两罪侵犯的客体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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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宗超、陈彦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住冠县。
被告人:段某,男,1990年11月3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10月21日生于山东省冠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1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抓获,9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沙建鹏、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纪高;审判员:程敏、于红艳。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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