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贿罪;不正当利益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9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并施行,其中第13条在刑法第3...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982号判决书。
2.案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磊。
被告:赵某,女, 1963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焦振明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莹;人民陪审员:张峰王秋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