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诈骗案 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自首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军辉

徐文坚

陈小坤

代理律师:

邱耀询

柳真强

李祥琨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是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1、关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龙某是利用被害人蒋××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在开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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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国超。
被告人(上诉人):龙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柳真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祥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展智;代理审判员雷玉萍;人民陪审员陈石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辉;代理审判员徐文坚、陈小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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