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人身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和询问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3)勉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岢

周安辉

孙虎

代理律师:

文伟

法官解说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投保时患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肝硬化重大疾病,也没有向被告保险公司告知,是否违反了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成为了本案的处理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订立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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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3)勉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2,系原告邹某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永兴,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代表人:王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岢;人民陪审员:周安辉、孙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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