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抢夺案 抢夺罪 盗窃罪 公然夺取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超

李栋

佟晨

代理律师:

吕亚新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法院对臧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类似本案的行为情节,司法实践中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分歧更为突出一些,尤以借用手机或者到商场借购买手机的名义,从他人手中获得手机后持机逃跑的行为较为常见。对于这种行为是定诈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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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夺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博家、任美宁、李洁冰。
被告人:臧某。
辩护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超;代理审判员:李栋、佟晨。
(六)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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