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芳等人诉合浦县中医院确认合同无效案 家事代理;家事表见代理;死亡赔偿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玉芳

黄辉远

涂娟

代理律师:

庞兴中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庭主要成员对外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是否构成家事表见代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家事表见代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关于代理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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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92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
(二)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芳、周某勋、劳某豪、劳某琪。
委托代理人:庞兴中,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合浦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世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祥,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劳某洲、劳某贤。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敏。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玉芳;代理审判员:黄辉远、涂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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