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7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终字第70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覃海泉,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合浦支公司。
负责人:梁子添,经理。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远飞。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向雄;审判员:王华、陈邕凌。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韦某诉称,2013年2月1日,其驾驶别克小轿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公路南段都安方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6650元。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合浦支公司处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直通车"商业险,被告却不依约理赔,故诉至法院。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答辩意见。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韦某是别克小轿车车主。2013年2月1日韦某驾驶车辆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公路南段都安方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分公路设施损坏及小轿车受损。原告为此支付给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损失赔偿款10200元,并支付拖车费350元及吊车费800元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此后,原告以向两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而追索该车损失。庭审中,原告承认该车行驶证已于2009年1月份过期而未检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驾驶资格;
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受损车辆的行使情况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损坏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事实;
4、公路赔偿通知书及收据,证明发生事故后给公路设施造成损失情况,以及原告已全部支付10200元赔偿款给公路管理局的事实;
5、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及"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车辆的投保情况;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税收通用完税证,证明车辆的价值;
7、拖车费和吊车费发票,证明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施救费为1150元。
(三)一审判案理由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损坏赔偿10200元,及支付了拖车费350元和吊车费800元。原告的驾驶证已于2009年1月过期后不予检验,两被告在此情形下仍与原告签订交强险及"直通车"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主张别克小轿车全部损坏请求被告赔偿保险价值953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合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韦某2000元,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韦某9350元;
2、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诉称,合浦法院没有支持车辆损失95300元错误,修理厂给出的修理费高达70000元,而该车的保险价值才90000元,对该车完全没有必要进行修理,对该车应当认为全损而且原审期间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保北海公司诉称,韦某的行驶证已过有效期而未按规定检验,不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商业免责条款已在签订保单时明确告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能够在道路上行使,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合格证,而办理汽车检验必须要先办理交强险,否则汽车不具备在道路行使的条件。韦某在办理交强险后,并没有将车辆送交有关部门年检而直接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韦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道车辆在道路上合法行使必须持有合格的行驶证。因此,该车在不具备在道路上合法行使的条件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合"直通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故该损失应由韦某自己承担。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
2、驳回韦某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合浦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未年检即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承保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深层次讲,这其实还涉及到机动车行政管理秩序与合同交易秩序的问题。按照《保险法》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也正是认为的,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或者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的承保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却得不到保险赔偿,与立法设立交强险的理念不符;如果投保保险仍得不到赔偿,会冲击保险合同的交易安全秩序。但是对于广大的群众而言,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无异于"马路杀手",意味着可能存在机动车安全隐患。国家为了减少道路上的安全隐患,才设立了机动车年检制度。交强险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予年检,就是为了从制度设计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障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法规(交强险条例)可以超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交通安全法),行政管理秩序促进应当是促进和保障合同交易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手段。法治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立法设定交强险赔偿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层面将,笔者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这样的判决理念更能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的判案理由有失妥当,以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行政管理秩序代替了交通事故中人身和财产价值保护的考量。
那么,法律对于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发现关于未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点上存在空白。
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操作的呢?笔者搜集了几个案例,不乏可参照适用的意义。
案例一:来源于2011年7月14日的江苏法制报,王强驾驶其父王继军所有的轿车与卢杰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明确载明肇事车辆系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理赔。审理该案的张家港法院认为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手续不能不然导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车辆经检验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66779.1元。
案例二:来源于2013年12月19日的人民法院报,陈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审理该案的如皋市法院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陈某本人亦持有E类驾驶证,可以认定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非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案例三:来源于2014年8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共48701元,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绝赔偿。审理该案的广州市中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涉案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王某不安全驾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年审手续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案例四:来源于2014年9月23日的广州日报,陈女士驾驶欧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44840元,第二天欧先生送车去检验为合格,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绝理赔。审理该案的中山市中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欧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44840元。
所以,笔者认为,被保险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为依据主张免责情形,不应该得到支持。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未年检车辆的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如果申请理赔人能够证明未年检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安全技术合格,保险公司又不能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未年检车辆的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规定的车辆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的拒绝理赔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梁龙全 罗远飞
【裁判要旨】被保险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为依据主张免责情形,不应该得到支持。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未年检车辆的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