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紧急避险;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保定市南市区住建局

保定一中

中国银行保定分行

建设银行保定分行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8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法院对刘某诉杨某一案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庭审活动。一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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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819号判决书。
(二)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保定市南市区住建局副局长。
被告杨某,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保定一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汉族,中国银行保定分行职工,系被告杨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瞿某,女,汉族,建设银行保定分行职工,系被告杨某之母。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荣;审判员:王海波、梁政。
(六)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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