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地村民小组诉普某1确认合同无效案 民事 合同无效 资源承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

福建吉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二初字6号
审理法官:

张华芳

戴龙飞

杜治国

代理律师:

林天四

法官解说
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茂地村民小组与普某1签订《融资开发茂地村煤矿协议》,将茂地村民小组将辖区的煤矿资源承包给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普某1开采,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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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二初字6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茂地村村民委员会茂地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某1(曾用名普某2),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委托代理人林天四,福建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芳;审判员:戴龙飞;审判员:杜治国。
6、审结时间:2013年9年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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