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同案犯口供的证明力及补强规则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刑一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刘晓勇

邹慧章

谢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吴某拒不认罪,定罪的主要依据只有同案犯被告吴某1的口供及一些间接证据,在证明力方面有欠缺之嫌,这就涉及到同案犯口供的证明力及补强规则。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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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3)吉少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刑一终字第50号。
2.案由:破坏电力设备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辩护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1,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指定辩护人:戴发泉,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波;审判员:王月祥;人民陪审员:王建勇。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勇;审判员:邹慧章;代理审判员:谢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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