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自首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二初字第00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夏明

张红岩

钱盛

法官解说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天健公司作为前台领班、前台人员收取泳资的工作,是属于从事公务还是属于从事劳务,这是本案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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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二初字第0087号判决书
(二)案由:职务侵占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懿。
被告人:戴某,女,1979年11月16日生,曾在无锡市天健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明,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女,1989年1月23日生,曾在无锡市天健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岩,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2月9日生,曾在无锡市天健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小峰;审判员:周群;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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