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 主观目的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日程塑化有限公司

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购毒人员的证言,历来是毒品犯罪定案的核心。本案涉及通过审查上述证据对于被告人持有毒品主观目的的证明力,以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某一具体毒品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便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促成毒品交易,但...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071号判决书。
(二)案由:贩卖、运输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霍晓阳。
被告人:卞某,男,1966年1月10日生,无锡市日程塑化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瑛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峰;代理审判员:潘佳;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六)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