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1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持械斗殴 犯罪既遂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1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聚众斗殴罪客观上系复合行为,包括聚众和斗殴,行为人为斗殴而聚众,属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聚众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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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0157号判决书。
(二)案由:聚众斗殴。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霍晓阳。
被告人:缪某1,男,1984年12月9日生,无业。2013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小峰;代理审判员:潘佳;人民陪审员:徐仲良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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