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蔡某等租赁合同案 代理 私刻公章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瓦窑建材经营部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四川通贤律师事务所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邓远东

杜文

李坚

梁许

邓祖明

黄伯康

陈兴用

黄伯康

陈兴用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蔡某私刻公章,以双龙公司广结良园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双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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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南宁市瓦窑建材经营部业主),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邓远东,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谭一玲,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文,四川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坚,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梁许,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四楼406室。
负责人:朱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陈某,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柴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兴用,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兴用,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洪;人民陪审员:何贞、蒋湘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陆敏;代理审判员:莫海峰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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