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源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一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潘鹏赛

思艳柳

范骅

张佳才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对利源公司、黄某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一直是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200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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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26号判决书。
2.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宁市源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壮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鹏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思艳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
代表人: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骅,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才,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彩云;审判员:覃斯;代理审判员:梁芳燕。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标;审判员:陈健;代理审判员:韦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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