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主车挂车商业三者险中"保二赔一"条款的效力认定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理赔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理赔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骁

陆敏

蒋维维

代理律师:

吴中登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十二条关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商事活动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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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4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65号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中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理赔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理赔中心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彩云。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吴骁陆敏;代理审判员:蒋维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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