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交强险 无证驾驶 赔偿范围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骁

陆敏

蒋维维

代理律师:

李辉民

法官解说
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免除赔偿责任。这个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辉民,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廖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燕纪飞;人民陪审员:刘菊焜、范婵。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陆敏;代理审判员:蒋维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