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雷某民间借贷案 对事实真伪不明的高度盖然性运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

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旷喜文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雷某是否已将所欠款项归还粤豪公司,此问题涉及对事实真伪不明的高度盖然性运用。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
展开

(一)首部

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⒊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桂林粤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豪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雷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华兴,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青桃,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⒋ 审级:二审。
⒌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蔚;审判员:耿莉;代理审判员:韦婷
⒍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